分居常見問題 FAQ
關於分居你應該知道的 8 個問題
-
分居在離婚或婚姻中的作用
夫妻分居,多數是到了一方無法自願與另一方同住的境地,但又未至於想離婚。分居可以:
- 緩解家庭矛盾,避免草率離婚。
- 使夫妻雙方暫時分開,各自冷靜,尋求辦法,避免離婚
- 使當夫妻雙方體驗日後真的離婚,單獨生活及子女撫養安排等問題,評估和作好生活適應。
- 避免衝突,或發生家庭暴力。
- 分居是申請離婚理由之一,可以為離婚案提供證據的作用。
-
分居可構成居者轉讓業權申請的原因
如果夫妻聯名或單名擁以下特別房屋單位,離婚或分居可構成轉讓業權申請的原因:
- 居者有其屋計劃
- 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 (居屋)
- 租者置其屋計劃 (租置計劃)
根據房屋條例,單位除在首次售出日期起計兩年後,經第二市場轉售,或已繳付補價外,是不可自由轉讓物業業權的。但在特殊情形下,房屋委員會 (房委會) 可根據個別情況酌情批核業權轉讓之申請。
一般轉讓業權申請的原因包括因離婚或分居而申請將業權轉給配偶。
-
夫妻婚後有同居義務,但可協議分居
男女結婚後,依法存在同居義務,如夫妻其中一方違反同居義務,另一方可以要求履行,仍拒絕不履行,即行為不合理(conduct unreasonable),構成離婚的事實根據,另一方依法可以請求離婚。
但同時,夫妻協議免除同居義務,法律予以承認效力。
根據《婚姻訴訟條例》,夫妻雙方可訂立分居協議書,或其中一方可根據《婚姻訴訟條例》向法院申請分居。
在普通法下,分居定義較含糊,根據普通法,除雙方是否一同居住以外,還需考慮雙方是否仍然維持夫妻關係,才能判斷他們是否已經「分居」,例如:
- 是否已不再認定他們的婚姻繼續存在
- 有否意圖與其配偶和好等因素。
因此,避免含糊爭,簽署協議分居是最佳的分居証明。
-
分居協議書範本
注意,此分居協議書範本只作參考,亦未必人人適合,亦不作有效保證,敬請按情況尋求律師幫助。
********
協議人(男方):姓名、身份證號碼。
協議人(女方):姓名、身份證號碼。
雙方於X年X月X日在XXX 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婚姻關係期間,雙方育有X名子女[名字]。
現雙方就分居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 XXX與XXX自願分居。
- 夫妻共同財產有:[列明],該等共同財產暫歸[男方/女方]管理。共同財產任何一方不得未經對方同意下出租、出售,或以任何方式自行處置。
- 夫妻現有共同債權、共同債務,[列明],共同債權暫歸[男方/女方]管理,共同債務[處理方式]。
- 夫妻現有個人債權、個人債務,各自由自己管理、享有和承擔,分居期間發生的個人債權和債務適用。
- 分居期間發生的共同債權和債務,[處理方式]。
- 個人經濟由個人管理、控制,雙方對對方提出的經濟要求可拒絕
- 分居期間各自任何正常生活和開支及其朋友、家人不得干擾、不得參與,雙方可不聯繫。
- 分居期間,子女XXX的撫養權,暫歸[男方/女方],由[男方/女方]贍養,贍養費XX元/月。
- 夫妻在分居期間的所得為各自所有。
- [男方/女方]給付另一方贍養費XX元/月
- [男方/女方]每月享有X次探視權。日期、時間、地點為XXX。
- 於分居滿12個月,一方有權向法庭申請離婚,另一方同意到時將同意離婚。
-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生效,,分居時間由[男方/女方]搬家開始計算。
協議人:[男方]
協議人:[男方]
年 月 日
-
分居協議內容作用
分居協議近年出現的越來越多,香港法律承認分居協議(separation deed) 的效力,夫妻雙方可以在律師的幫助下,就雙方以下的事情劃分和達成協議:
- 暫停同居責任
- 債務的責任和償還
- 夫妻間的贍養問題,撫養費的數額
- 子女撫養、監護問題
- 日後離婚申請處理
- 婚姻關係相關的其他問題。
-
以分居理由申請離婚
根據香港離婚法律,分居是離婚理由之一:
- 雙方同意離婚,分居只須一年,便可離婚。
- 配偶不同意離婚或配偶失蹤,分居便要兩年,才可離婚。
-
分居証明
分居講求事實,要証明分居,才可以成為離婚理由,如果沒有分居證明,配偶便很易乘人之危,否認倆人已經分居的事實,俗稱「玩嘢」。
-
証明分居有以下方法
- 離婚聲請人的租約、水、電、煤等單據,加上信封住址証明。
- 分居証明信,由律師於倆人分居後盡快向配偶發出一封律師信,記錄分居事實和分居日期。聲請人保存信件的副本,作日後離婚申請時的証據。
- 簽署分居書是最佳辦法,但對方必須同意簽署,律師費比分居証明書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