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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當破產令頒布後,它會立即對破產人的不動產(即房地產)產生重大影響。其核心原則是,破產人的所有財產,包括其在土地或建築物中的權益,都將歸屬給破產受託人。


什麼財產會歸屬給受託人?


破產令頒布後,破產人在香港及海外的所有財產都會成為破產人的資產,並歸屬於受託人。受託人可以是破產管理署署長,或由債權人委任的私人破產從業員。這包括:


  • 單獨擁有的房產: 如果破產人是房產的唯一擁有人,則其全部的法定和實益所有權將轉移給受託人。
  • 共同擁有的房產: 如果房產是共同擁有的,例如與配偶共同擁有,破產令會終止共同所有權,自動將其轉變為分權共有。破產人的份額隨後歸屬給受託人,使受託人成為與另一位共同擁有人共同持有的分權共有人。受託人隨後會在土地註冊處註冊該破產令。
  • 婚姻或家庭住宅: 家庭住宅並無豁免。它被視為任何其他資產。然而,破產人通常可被允許在該物業中居住一小段時間(通常為六個月),以便安排新的住所。此後,受託人可以向法院申請佔有及出售該物業。


受託人的角色


受託人的主要職責是變現(出售)破產人的資產,包括不動產,以償還債權人。受託人擁有廣泛的權力,可以按市價出售該房產。

  • 對於共同擁有的房產,受託人通常會首先嘗試與另一位共同擁有人協商,讓對方買下破產人的份額,或同意共同出售整個房產。
  • 如果無法達成私人出售協議,受託人可能會向法院申請分割令,以強制出售該物業。法院會在債權人的利益與無辜共同擁有人的困難之間取得平衡,但在大多數情況下,債權人的利益會優先。


獲解除破產後


解除破產(對於首次破產且完全合作的人,通常在四年後自動發生)並不意味著財產會歸還給他們。在破產令頒布時已歸屬於受託人的財產,仍歸受託人所有,受託人將繼續出售資產,並將所得款項分配給債權人。破產財產的管理(包括房產的出售)會持續進行,直到所有可變現的資產都已處理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