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產或家族糾紛成因
「人容易忘記他父親之死,但不容易忘記他沒有拿到的遺產」
一家之主去世
爭產或家族糾紛發展至第三代後人最為常見,因為第一代富豪過世多年,缺乏「一家之主」,第三代後人則長大成人,兼且與外姓人士嫁娶,家族成員和勢力變得複雜起來。有意大利哲學家指出:「人容易忘記他父親之死,但不容易忘記他沒有拿到的遺產」
近年廣為人知的爭產案事例:
- 1997年12月 新馬師曾一家的爭產事件
- 2003年10月 華懋集團主席龔如心,與家翁王廷歆爭奪亡夫王德輝遺產的「世紀爭產案」
- 2004年03月 梅艷芳梅媽入稟高院要求頒令愛女遺囑無效
- 2004年07月 已故桂洪集團創辦人陳桂洪,死後遺孀與前同居女友爭產官司
- 2004年11月 已故生產帆布鞋商杜森,由第二任妻子代表控告次子杜裔雄侵吞
- 2004年12月 前上市公司啟明建業已故創辦人關啟明的兒子關秩安
- 2005年01月 何東家族的長孫何鴻章,因財產信託問題與子女對簿公堂
- 2011年12月19日,霍英東的長房三子霍震宇,以霍家遺產執行人身份在香港高等法院起訴其二哥霍震寰。而2011年12月22日,霍震寰又發表聲明,稱其胞弟霍震宇通過司法指控侵吞家族財產的指控與事實不符。
Admiralty Centre (海富中心), Xia QueDao 18 Central & Western District, Hong Kong Hong Kong SAR
葉文慶家族的成員之間的糾紛,其爭論焦點便是死者遺囑的有效性。
當事人要做的最重要事情,就是儘早尋求法律建議和幫助
條例稱做《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用於死者作出的遺產處置,並沒有為申請人"提供合理經濟給養(reasonable financial provision) "。
雖然,遺產的大細,與爭產出現與否不一定有關,但遺產大等於利益大,爭產會變成頗長的官司,花的律師費亦巨大。
訴訟是解決爭產的無可奈何的方式,協商和調解失敗,只好在法院提起訴訟。
沒有遺囑不動產將按照香港法律分配
在無遺囑下,香港普通法,動產適用被繼承人去世時居籍地(domicile)的法律, 也就是說中國。
中國公民簽立遺囑如符合《繼承法》的要求,對香港動產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