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處置,為相關親人"提供合理經濟給養(reasonable financial provision) "
條例稱做《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用於死者作出的遺產處置,並沒有為申請人"提供合理經濟給養(reasonable financial provision) "。
訂立遺囑可以用中文或英文寫,兩者在法律上沒分別,立囑必須要有兩個人見証,雙方人士簽名的時候,必須同時在場。有遺囑的情況下,遺產便照遺囑所述,依樣葫蘆地分配,沒有遺囑的話,便限無遺囑條例分配。
但在上述情況下,一些死者家人亦仍有可能因死者作出了遺產的不恰當處置,令某位或多位家人受到忽略。
法律同時容許,死者的親屬有權向法院提出申請,就遺產分一杯羹,這等人包括死者的血系親屬,如父母和子女,也包括前度配偶和一些死者生時以子女對待的孩子。這條例稱做《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用於死者作出的遺產處置,並沒有為申請人"提供合理經濟給養(reasonable financial provision) "。
以上的權利是法律給予法院的酌情權,目的是防止不公平的現象和結果出現。一個極端是明顯的例子,死者和其配偶並沒有結婚,只是倆人同居一起,並且生兒育女,倘若他們沒有結婚,而死時沒有立下遺囑的話,其財產便會去到死者的父母和兄弟身上,如此的結局顯然會對死者的同居女友和孕育的子女不公平,在此情況下,同居女友和其子女便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請,就死者的財產提出分配權利,假如情況極端至他倆雖無夫妻之名,但有夫妻之實的話,法院極有可能會當作他和她的子女存有合法地位,將死者財產全部分給他們,而分毫也不給予死者的父母和兄弟,令至不公平的現象不會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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