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公民過世,在香港的動產,沒有立遺囑如何分配 ?
在無遺囑下,香港普通法,動產適用被繼承人去世時居籍地(domicile)的法律, 也就是說中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49條,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生前最後住所地]為中國內地的中國居民逝世後,在香港的動產,例如股票丶現金等等,須按照中國內地法律的規定分配。
根據香港普通法,在無遺囑下,動產適用被繼承人去世時居籍地(domicile)的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因此,沒有遺囑,中港兩地對中國公民在港財產原則上無分歧。不過,中港兩地對「居籍」和「最後住所地」的意義, 所以,在處理這種情況的時候,有可能會產生糾紛。
因此,香港法院在處理居籍為中國內地的中國公民的動產分配時,會用中國內地的法律原則。2008年,香港的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曾審理一宗有關一名居籍上海盛姓女商人的動產分配:南洋商業銀行信託有限公司 訴 劉越琨 (民事上訴案2007年第154及155號)。楊振權上訴庭法官在判詞第43段指出,由於盛女士在死亡前居籍乃在內地,她在香港經營的公司所獲得的營業收入屬於動產,內地法律視為她和丈夫二人的共同所有的財產,死者不得自行訂立遺囑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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