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產解決方式:協商、調解、訴訟
訴訟是解決爭產的無可奈何的方式,協商和調解失敗,只好在法院提起訴訟。
據香港法律,繼承糾紛被稱為爭議性承辦 contentious probate,參與爭產的人士,可按法律法規的框架,以民事訴訟方式訴諸法庭。
但訴訟有傷家庭和諧,是迫不得以的最後方式。在訴訟以外,還有以下方法以求解決:
家族內部自行協商
這是最經濟和簡便的解決方式,先是解決原則問題,若爭議過大,便先行協商誰繼承多少,繼承什麼。遺產好比是一塊餅,份量是固定的,以大家分到滿意數目為宗旨,至於誰多誰少則以互諒互讓態度處理,除了份額,亦可以其他因素作忍讓考慮,如分配的時間,協議達成,便按協議分割遺產。
由於沒有必須依從的法則,協商便至為靈活,因此有利於糾紛的迅速解決。
調解
若家人內部自行協商不成,可以找調員進行調解。
調解是指第三者的排解疏導,調解員以說服、勸導,向各方衡量利害得失,令各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以解決糾紛的一種活動。調解的目的是避免訴訟發生,調解協議達成以後,遵守變成各方共同利益,應該遵守和履行。
訴訟
訴訟是解決爭產的無可奈何的方式,協商和調解失敗,只好在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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