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產案件下的繼承糾紛
雖然,遺產的大細,與爭產出現與否不一定有關,但遺產大等於利益大,爭產會變成頗長的官司,花的律師費亦巨大。
繼承糾紛在香港被俗稱為爭產,是指繼承人在死者死後,各人之間出現了不同意見:
- 應否有繼承權?
- 遺產分配
由於繼承權是按法律決定,若未能就紛爭達成和解,便會訴諸。由於爭產往往是在死者親人或家人中發生,因此會令家族成員親情大傷,最終反目成仇。
雖然,遺產的大細,與爭產出現與否不一定有關,但遺產大等於利益大,爭產會變成頗長的官司,花的律師費亦巨大。
爭產案例子:
- 建立遺囑效力,以取諦另一份遺囑的法律位置,另此份遺囑受益人得到遺產利益,如龔如心案。
- 質疑遺囑效力,以立囑人立囑精神狀態不清醒 (unsound mind) 作為法律依據,推翻遺囑,變成無遺囑下而令自己有權分配得到利益。
侵權類的繼承糾紛
以上是非侵權類的爭產糾紛,僅對遺囑的效力、遺產的範圍和數額、是否屬於繼承人和繼承順序等存在的糾紛。
侵權類的爭產糾紛案,是置繼承權於不顧,是遺產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的不法或不當行為引起。
例子:
遺產執行人:
- 取消應有繼承權
- 拒絕接受受遺贈人資格
- 侵吞遺產
- 將遺產撥歸不應得者
- 錯誤分割遺產份額
- 扣減繼承人應繼承遺產份額和遺贈。
Admiralty Centre (海富中心), Xia QueDao 18 Central & Western District, Hong Kong Hong Kong SAR
葉文慶家族的成員之間的糾紛,其爭論焦點便是死者遺囑的有效性。
當事人要做的最重要事情,就是儘早尋求法律建議和幫助
條例稱做《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用於死者作出的遺產處置,並沒有為申請人"提供合理經濟給養(reasonable financial provision) "。
「人容易忘記他父親之死,但不容易忘記他沒有拿到的遺產」
訴訟是解決爭產的無可奈何的方式,協商和調解失敗,只好在法院提起訴訟。
沒有遺囑不動產將按照香港法律分配
在無遺囑下,香港普通法,動產適用被繼承人去世時居籍地(domicile)的法律, 也就是說中國。
中國公民簽立遺囑如符合《繼承法》的要求,對香港動產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