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遺囑有好處
預立遺囑是有好處,以下是優點:
- 指定由誰來繼承自己的遺產,是人之常情。但是,沒有預立遺囑,死時變成無遺囑,只住依法律分配遺產,將遺產分給死者的某些親人,最先是配偶兒女,即使是先人心願,但在分配份額上,未必與心願吻合。
- 遺囑可以指定未成年小孩的監護人(Guardian),可確定誰是監護人的最佳人選,考慮他的財務狀況、健康、年齡、照顧小孩能力等。
- 可以指定某人作為「遺產執行人」(Executor),沒有預立遺囑,配偶兒女順序有權擔任,但若之間不和或沒有互相,會出現爭抝。
- 選定遺產執行人的另一好處,是找個願意擔任的人來出任,遺產執行人的責任頗為花費時間,更要找律師、執行分配遺產。遺囑甚至可以指定律師或信託公司,來處理遺產認證的過程。
- 可以在遺囑中,將某些特定財產贈與給某些人,將一幅張大千名畫送給老大,因為他是個熱愛藝術品的人,對他最有价價值,老二投資技術高超,可全得Apple 股票,珠寶給女兒作嫁妝,沒有遺囑,東西便可能遭遇變賣套現,失去感情價值。
- 遺囑可授權遺產執行人,把某些重大資產賣掉,變賣資產往往有此必要,變了現金,便可公平地將遺產分配。
- 死者留有生意,必須遺留給懂得經營的後人,遺產執行人不一定懂得經營之術,風險由擔負並不公平,若遺囑遺留給懂得經營的指定後人,便可以安心一配合。
- 父母親去世,未成年小孩也會有應得的分額,會放在監護人的名下,直到小孩年滿18歲,所有剩餘的遺產,才轉交給小孩。遺囑可以列出條款,把轉交年限延遲,例如25歲。
- 可將部分遺產送贈屬意的慈善機構。
Admiralty Centre (海富中心), Xia QueDao 18 Central & Western District, Hong Kong Hong Kong SAR
葉文慶家族的成員之間的糾紛,其爭論焦點便是死者遺囑的有效性。
當事人要做的最重要事情,就是儘早尋求法律建議和幫助
條例稱做《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用於死者作出的遺產處置,並沒有為申請人"提供合理經濟給養(reasonable financial provision) "。
「人容易忘記他父親之死,但不容易忘記他沒有拿到的遺產」
雖然,遺產的大細,與爭產出現與否不一定有關,但遺產大等於利益大,爭產會變成頗長的官司,花的律師費亦巨大。
訴訟是解決爭產的無可奈何的方式,協商和調解失敗,只好在法院提起訴訟。
沒有遺囑不動產將按照香港法律分配
在無遺囑下,香港普通法,動產適用被繼承人去世時居籍地(domicile)的法律, 也就是說中國。
中國公民簽立遺囑如符合《繼承法》的要求,對香港動產生效